关于确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实验区的通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辽教函[2006]038号


关于确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
实验区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启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试点工作是我厅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精神,按照《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首批实施工作的批复》(教师司[2005]24号)要求组织开展的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其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现评定沈阳市沈河区等17个县(市、区)为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实验区(见附件)。
为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对实验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实验区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要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地区推进教育信息化,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之中,建立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根据《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3月25日前将电子文档上报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辽教技办”)。
          二、各市要加强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考试认证与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教师聘任、职务晋升、骨干教师选拔等相挂钩的政策,形成有利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政策环境;要将本地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准备实施的相关项目进行有效整合,研究与试点工作相衔接的具体办法,避免重复培训。
      三、坚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原则,切实保障实施试点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市教育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防止“乱办班、乱收费”现象发生。
      四、加强教育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条件与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对市、县两级教育技术培训基地的条件和要求,确定培训基地。我厅将于近日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确定的培训基地进行评估。
   五、按照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组织实验区教师参加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考试。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大纲》,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中小学教师只有在参加过相同水平教育技术培训的基础上,才有资格参加国家级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教师培训的重要创新计划。希望各市、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试点工作持续、健康的开展,以提高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省教育厅联系人:潘建群
        联系电话、传真:024—86896725 
        电子邮件:86896725@sina.com
        辽教技办联系人:贾居坚
        联系电话:024—86896706  86593386
        传    真: 024—86896706  86576363
        电子邮件:lnjsjyjs@163.com

附件: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实验区名单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电化教育馆



        附件: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实验区名单

地 区

实验区

沈阳市

沈河区

法库县

大连市

中山区

旅顺口区

鞍山市

铁西区

 

抚顺市

顺城区

 

本溪市

明山区

 

丹东市

振兴区

 

锦州市

古塔区

凌河区

营口市

大石桥市

 

阜新市

海州区

 

辽阳市

宏伟区

 

铁岭市

银州区

 

朝阳市

凌源市

 

盘锦市

兴隆台区

 

葫芦岛市

兴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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