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教发(2004)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目前我省近2千多万人口在农村,农村的义务教育量大面广,基础教育薄弱,发展难度较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劳动者素质和农业生产力乃至综合国力的提高,关系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从根本上要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多年以来,全省广大农村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大力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充分发挥了基地育人作用,使学生劳动观点增强,劳动技能得到提高。部分校办农业(农、林、牧、副、渔等)生产基地已发展成为当地的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的科技兴农服务中心,为振兴地方经济和加强农业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我国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差距还比较大,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不能适应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认真贯彻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大农村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为不断提高农村教育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筹规划,不断推进和规范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以适应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是农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深化农村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劳动技能和实践能力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增强农村学校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农村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农村教育实施“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提高为农服务能力的有效载体。
        (一)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要确立为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兼以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发展原则。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的观念并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使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适用型人才服务;积极创造物质财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扶持家庭困难学生,为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服务;配合学校进一步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基地为农业服务的功能,大力推广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不断增强为农服务能力,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三)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要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农村教育改革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努力把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服务的农业技术实验中心、优良品种繁育中心、先进科技示范中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中心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中心等服务体系。争取在3年内,在全省建立一批“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的设施功能全,接纳学生容量大、科技含量较高的示范性劳动实践基地。同时也应成为城市中小学生下乡劳动,认识农村、了解农业的社会实践基地。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也应成为各类农民培训掌握操作技能的实习基地。
        二、采取扶持措施,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
        学校或教育部门及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举办的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都是学生从事劳动实践活动和学校为农服务的场所,都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各种资源,加以改建。
        (一)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解决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场所建设问题。确需提供土地的,应依照教材[200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征用或转用土地的,要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各地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校舍等,原则上应作为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新建农村中小学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建立劳动实践基地。
        (二)各级税务部门对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及基地生产出的产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应给予政策扶持。在涉及有关税收等方面应给予减免。
        (三)各级政府要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把投资少、见效快、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建设的科技项目引入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进行试验和推广,培养更多的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
        (四)应聘请部分农业专家作为实践基地的兼职教师。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建设的统筹规划,各级财政、税务、国土、人事、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把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纳入本部门管理范畴,本着积极支持,促其发展的原则,认真解决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与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能因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收入增加而核减学校正常教育事业费。按劳动基地规模配齐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编制。
        (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议事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考核、表彰等制度;组织编写劳动实践基地相关教材;切实保证劳动实践基地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教师的同等待遇。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管理机构是管理和指导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得力人员,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作用。
        (四)农村中小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懂技术的人员到劳动基地从事管理和教学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应聘请部分农业专家作为实践基地的兼职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学生到实践基地参加劳动和实践活动,不得随意增减时间,严禁向老师和学生摊派创收指标;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实践基地管理。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应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富余人员的待岗分流任务,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
        (五)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要保证安全,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实践活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劳动。
        (六)各市、县、区教育部门直属大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必须按教育部规定的中小学劳技课(劳动课)教学大纲要求,按课时完成教学内容。同时,要加强学生食宿卫生安全,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14号令),完善设施,加强管理。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农业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猼牣灩⁴慬杮慵敧樽癡獡牣灩⁴牳㵣瑨灴⼺眯扥礮潯獯祫挮浯振獳樮㹳⼼捳楲瑰